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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8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召開今年第二次成員會議,對市區(含部分縣)111名人員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進行鑒定。會議根據《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及有關文件規定,在醫療衛生專家組面檢的基礎上,結合有關病歷和材料進行審核、對照、評定,現將鑒定結果及有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非因工傷殘或因病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的有98名,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的有13名。
二、各單位收到本文件后,應當將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市、區及有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也應做好相應的公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還將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期限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共7天,公示舉報電話為:88836212,88836108。
三、公示期滿后,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領回相關材料。鑒定結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憑鑒定結論在六個月內(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向參加養老保險統籌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退休、退職手續,逾期者,本次鑒定結論失效。
附件:1.符合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名單
2.不符合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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