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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溫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文號: 溫政辦〔2011〕175號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加快推進我市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351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研究,現就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穩步推進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更有效地保障工傷職工權益,推動工傷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按照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行“統一政策、分級實施,統一預算、分級核算”的要求和市、縣(市)責任分擔原則,在全市范圍內實現工傷保險“六個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統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待遇政策標準,統一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二、政策措施(一)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溫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二)統一費率政策。全市各類企業(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基金會)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統一按照《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意見》(溫勞社工傷〔2004〕36號)規定執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統一為0.2%。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繳費數額,統一按工程項目總造價的1.1‰繳納工傷保險費。各縣(市)工傷保險實際平均繳費率原則上要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左右,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可以定期調整行業基準費率,由當地人力社保、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上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同時,上報市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備案。(三)統一基金管理,建立市級風險調劑金。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預算管理制度。各地應及時編制本地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并依據有關規定上報,作為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的依據。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核各地上報的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并組織實施,對各縣(市)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建立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以下簡稱市級工傷調劑金)。市級工傷調劑金按各縣(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總額的3%計提,規模應控制在全市上年度2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水平。市級工傷調劑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彌補各地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市級統籌實施前各統籌地區累計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仍留存當地,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市級統籌后,各地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的,由當地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累計結余(包括儲備金)、當地財政和市級工傷調劑金共同承擔,經市級工傷調劑金調劑后仍不足的,由當地財政補助。當地工傷保險實際費率低于全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實際費率的,市級工傷調劑金調劑的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缺口的30%,年度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該地當年上繳調劑金數額的2倍。當地工傷保險實際費率高于全市工傷保險實際費率的,市級工傷調劑金調劑的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缺口的50%,年度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該地當年上繳調劑金數額的3倍。工傷保險市級風險調劑金管理使用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四)統一規范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全市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工傷認定由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等規定實施。勞動能力鑒定由各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照《溫州市勞動能力鑒定暫行辦法》執行。(五)統一待遇政策。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實施和調整。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涉及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統一按上年度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各縣(市、區)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統一按《關于公布市區工傷職工就醫相關費用標準的通知》(溫勞社工傷〔2011〕73號)執行。實現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工傷職工到原統籌地區所轄范圍以外就醫仍然享受所需的交通、食宿費待遇。職工參保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地區的,職工在生產經營地發生工傷,在待遇享受上,將生產經營地視同為參保地,享受職工在參保地發生工傷的同等待遇。職工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次日起發生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六)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全市實行統一的工傷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按照省“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加快工傷保險信息網絡建設,實現工傷保險信息化管理。(七)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的管理。市級統籌實施后,各縣(市)人力社保部門對市級統籌前已確定的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新申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統一按《關于加強市區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的通知》(溫勞社工傷〔2009〕129號)的規定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人力社保局確認并向社會公布后,統一為溫州市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應與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三、組織實施(一)提高認識。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是健全我市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事關廣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切身利益,事關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各縣(市)政府對本地工傷保險工作負總責,負責把工傷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做到應保盡保,真正實現工傷保險基本全覆蓋。同時,強化基金征繳,嚴格執行基金預算,確保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順利實施。(二)明確責任。市人力社保局要做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加強對市級統籌相關工作的督查和對各縣(市)的政策業務培訓指導,妥善處理市級統籌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好市級統籌政策與現行制度的平穩銜接。市財政(地稅)局要加強對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征收、監管,完善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各縣(市)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工傷保險工作,所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轄區工傷保險具體事務,要切實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支付以及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等各項工作,不斷提高工傷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其他各級審計、物價、衛生、安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工傷保險工作。(三)加強考核。建立工傷保險工作目標考核機制,市政府將工傷保險工作納入對市、縣(市)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對各地執行工傷保險政策、完成市級統籌目標任務和執行基金預算等情況進行考核。對工傷保險工作管理薄弱,完不成當年目標任務,未按規定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實行行政問責。本意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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